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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牌挂牌之综合挂牌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8阅读次数:103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发〔2012〕62号)、《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加强大学生抑郁症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学〔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组发〔2021〕8号)、《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教体艺〔2023〕1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教工委〔2023〕1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经历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工作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评估与干预专家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工作由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牵头负责,各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要组建心理健康教育的学生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等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预警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预警与干预的对象。

  常见的心理危机反应包括:

(一)认知方面:问题解决能力与应对机制暂时受到打击,如否认、注意力不集中、危机情景再现、失去信心、内疚自责、丧失安全感等。危机中的人主要认知特点是认知狭窄,即局限于问题和困难,看不到其他资源和希望。

(二)情绪方面:在暂时性的震惊之后,出现混乱、害怕、恐惧、沮丧、麻木、怀疑、悲伤、绝望、无助、羞愧、易怒等。危机中的人主要情绪特点是极端的负面情绪和情绪失调。

(三)行为方面:危机中的人主要行为特点是反常和易失控,如攻击、社交性退缩、逃避、食欲不振、哭泣、酒精和药物使用量增加、坐立不安、过度警戒等。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警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失恋、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的学生;

(二)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恐惧症、焦虑症、神经性厌食症、神经性贪食症、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四)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五)环境适应不良导致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一年级第一次考试不及格学生,二、三年级多门功课不及格学生,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七)家庭经济贫困、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八)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九)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十)因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一)毕业生中就业困难、考研失败及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十二)过度迷恋网络(含网络成瘾)的学生;

(十三)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警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微信朋友圈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者。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体系,覆盖全体学生。

(一)一级预警体系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校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一人一档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将普查中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信息反馈给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与学院一起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学校对通过多渠道摸排出的心理问题学生建立清单,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包保,定期调度推进,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学校心理工作人员要有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上报。

(二)二级预警体系

学院要细化“学院—班级—宿舍”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关心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学院发现学生出现心理问题时,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分工协同,共同疏导干预,帮助学生渡过心理危机。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协助家长做好联系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送医就诊等工作。要加强与家长的信息沟通,评估学生治疗效果,预防自伤、他伤等极端事件发生。

(三)三级预警体系

辅导员是班级心理危机预警干预的第一责任人。班级要设立心理委员,同时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四)四级预警体系

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做好宿舍心理信息员的选拔,加强基本心理知识培训。宿舍心理信息员要主动关心同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立即向辅导员报告。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一)保障安全:危机干预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学生的安全。

(二)聚焦问题:危机干预应聚焦于学生的情绪冲突和情绪调节问题,学生的人格问题和其他深层问题不是干预的主要目标。

(三)激活资源:危机干预的主要途径是发掘和激活学生的内在资源,以应对生命中突如其来的危机和困境。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步骤

(一)保证安全。在危机干预过程中,保证学生的安全是首要目标,将对学生本人、对他人的生理和心理风险降到最低。在整个倾听、检查评估和制订行动策略的过程中,安全问题都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对有自杀倾向的个体,使其远离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和地点,必要时实施监护或者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等。

(二)确立问题。从危机学生的角度,确定和理解当事人的问题,不应该在问题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开始实施干预。通过恰当的会谈技术,在危急的状态中,干预者要沉下心来倾听,以共情、真诚、接纳的态度来把握危机学生的核心问题,并建立良好的干预关系。

(三)评估危机

在保障危机学生的安全的前提下,需要对其进行危机评估。评估贯穿于危机干预和危机后治疗的全过程。

 图片1.png

1.自杀评估示意图

(四)危机干预

1.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小组要共同解决问题,并提供应对方法,即危机学生现在能够采用的、积极的应对危机的方法。

2.后续计划是危机学生和干预者合作的结果,应让学生感到这是他自己思考或决定的。

3.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图(参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不同对象的干预方式

(一)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问题需重点关注的学生,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关心和帮助,及时疏解可能存在的外在负性刺激。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问题发生危机需要就医的情况,要第一时间转介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二)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问题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情况,需通知家长尽快来校,在家长来校前须派专人看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若家长无法及时赶到,可在家长知情同意下,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医,学院须做好看护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在送医条件成熟后即刻送医救治。

(三)对于家长不配合或不同意送医的情况,若学生符合疑似精神障碍,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其他情况时,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可请第三方(如公安部门)实施并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四)对于发现自杀未遂学生的情况,学院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第一时间介入,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启动危机应急预案,成立危机干预工作组、专家组和保障组,各类相关人员要尽快赶赴现场,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稳妥处置。

(五)对于发生因心理问题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以备处理善后事宜,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学生亲属心理安抚及各项服务工作,对相关人员,包括学生所在班级同学、处理危机现场的人员等开展哀伤辅导工作。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三条 对于患有严重心理疾病,需要服用药物的在校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需定期(一般每周一次或两次)对其进行监护式访谈,关注该生心理发展状况和服药情况,并做好记录。做好家校沟通,定期了解家长督促学生服药情况,共同关注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对于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所在学院的二级心理辅导站应继续关注该生心理发展状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专业机构(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学院二级辅导站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其心理状况,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应在学校心理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危机预案,对他们给予充分的关心,安排辅导员和班级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对其密切关注,一人一案、一人一策,建立“一人一档”,落实四级帮扶包保责任制。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组织心理咨询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应对心理咨询师、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等学生骨干进行定期培训。各学院应对辅导员、导师、学生干部等群体进行定期培训。

(二)报告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应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的报告制度,宿舍心理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辅导员、学院二级辅导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保证信息畅通。严重危机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和校领导请示报告。

(三)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谈心谈话记录等复印件),以及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应将其详细材料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视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四)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申请复学的,其病情康复情况应经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五)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全校各部门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尽职到位的予以免责,对失职失责的,依纪依法依规从严追责问责,按照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下列情况,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知情不报或未及时上报,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以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附件一: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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